当违约和侵权竞合时,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民法典》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违约和侵权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这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既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又因该产品缺陷给买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构成侵权。
选择权赋予受损害方:根据《民法典》规定,受损害方可以根据自身利益,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方式来维护权益。这是因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诉讼时效等方面存在差异。比如,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限于合同履行利益的损失,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可能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
选择的限制:一旦受损害方作出选择,就只能按照选定的责任类型主张权利,而不能在两种责任之间随意转换。这是为了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例如,受损害方选择了主张违约责任,就不能再就同一事实主张侵权责任。
不同责任的特点:违约责任通常要求合同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其举证相对简单,一般只需证明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即可。而侵权责任的构成通常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有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在赔偿范围上,违约责任主要是弥补因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失,而侵权责任除财产损失外,还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等。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尊重受损害方的选择,按照其主张的责任类型进行审理。如果受损害方选择不当,可能无法获得充分的赔偿。因此,在面临违约和侵权竞合的情况时,受损害方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谨慎作出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