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都是针对要约这一法律行为的变动方式,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撤销则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
从时间节点上看,两者有着显著差异。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例如,甲通过快递向乙发出一份购买货物的要约,在快递尚未送达乙时,甲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撤回该要约。而要约撤销是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阶段。《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比如,甲向乙发出购买设备的要约,乙收到了该要约,在乙尚未作出承诺之前,甲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撤销该要约。
从法律后果方面来看,要约撤回由于要约尚未生效,所以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而要约撤销如果成功,会使已经生效的要约失去效力,可能会给受要约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尤其是当受要约人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时,要约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限制条件上分析,要约撤回一般没有太多的限制条件,只要撤回通知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可。而要约撤销则受到较多限制,如上述法律规定的两种不可撤销的情形,旨在保护受要约人的合理信赖和交易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