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拘留后,接下来的程序一般包括逮捕、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
逮捕环节。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会执行逮捕;若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
逮捕之后进入侦查阶段。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会继续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接下来,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庭审情况,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
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就会进入执行程序。刑罚的执行机关根据刑罚的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有期徒刑一般在监狱执行,管制、缓刑等则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