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这是因为缓刑的适用是基于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其放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但当发现有漏罪时,说明之前对其社会危险性的评估可能不准确,所以要撤销缓刑。
对于新发现的漏罪,司法机关会按照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根据该漏罪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要进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原则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例如《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既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也能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