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能判处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但对于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最低刑是七年有期徒刑,而适用缓刑要求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符合缓刑适用的刑罚条件。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法律对这类犯罪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罚,目的就是为了有力打击和遏制此类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存在判处缓刑的可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