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罪是旧刑法的罪名,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实施后,投毒罪被投放危险物质罪替代,二者本质上是同一类犯罪行为在不同法律时期的不同表述,现在统一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来认定和处罚。
在1979年《刑法》中,规定了投毒罪这一罪名。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当时对于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以投毒罪进行定罪量刑。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犯罪行为认识的不断深入,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该修正案对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修改后的罪名可以看出,其涵盖的范围更广。原来的投毒罪主要针对的是毒害性物质,而投放危险物质罪除了毒害性物质外,还包括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等其他具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物质。
在司法实践中,现在对于实施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来进行定罪处罚。这一罪名的修改和完善,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全面地打击各种利用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