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和遗忘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时的主观状态、拾得人的主观认识、归还物品的处理流程等方面。
从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时的主观状态来看,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比如在餐厅用餐后,将手机落在餐桌上,是因为当时注意力分散而暂时遗忘。而遗失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大意而偶然将其财物失落在某处。例如在行走过程中,钱包从口袋滑落而不自知。
拾得人的主观认识也有所不同。对于遗忘物,由于通常遗落在特定的场所,拾得人一般能意识到该物品有人遗忘在此处,且知道大致的失主范围。像在办公室捡到同事遗忘的文件,能明确这是同事的物品。而对于遗失物,由于其失落较为偶然,拾得人往往难以判断失主是谁以及失主可能出现的范围,比如在马路上捡到一枚戒指,很难知晓失主是谁。
在归还物品的处理流程上有差异。对于遗忘物,因为遗落在特定场所,场所的管理者有一定的保管和归还义务。例如在酒店遗忘物品,酒店工作人员会妥善保管并等待失主前来认领。而遗失物如果被拾得,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从法律责任角度,侵占遗忘物可能构成侵占罪,而对于遗失物,一般拾得人在积极履行归还义务的情况下,不会涉及刑事犯罪,但如果拒不归还遗失物,也可能面临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