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劳务协议和劳动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包括主体不同、法律适用不同、权利义务不同、保障程度不同、报酬支付规则不同等。
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协议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协议,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协议,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协议。
法律适用不同。劳动合同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这些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用人单位设定了较多的义务和责任。劳务协议则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调整,遵循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等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合同约定。
权利义务不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则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而在劳务协议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提供劳务者只需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保障程度不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享有较多的权益保障,如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带薪年假、社会保险等。一旦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务协议中的提供劳务者一般不享受这些待遇,其权益主要依赖于合同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只能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报酬支付规则不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并且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务协议的报酬支付方式和时间则较为灵活,由双方协商确定,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