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这取决于合同是否真正解除以及双方的后续行为和意思表示。
需要明确合同解除的类型,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当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时,如果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法定的解除情形,且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通常会发生解除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双方无需再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若一方延迟交货超过一定期限,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当卖方延迟交货达到约定时间,买方发出解除通知,此时合同若有效解除,双方就不必再按照原合同进行货物交付和价款支付等义务的履行。
如果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并不具有解除权,那么该解除通知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此时,合同依然有效,双方仍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比如,在没有任何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一方随意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这种通知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对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即使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具有解除权,但在对方收到通知后,双方通过协商一致,也可以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这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维持合同关系。例如,双方在解除通知发出后,经过沟通,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更为有利,于是达成继续履行合同的共识。
还有一种情况,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在通知发出后反悔,在对方还未对解除通知作出有效回应之前,也可以撤回解除通知,使得合同继续有效并继续履行。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能否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事实和双方的行为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