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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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属于什么合同类型

2025-10-15 05: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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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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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从双务合同角度来看,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开发商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等交付符合要求的商品房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购房款的权利;购房者则有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并且享有在未来获得符合约定商品房的权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所以它属于双务合同。

作为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购房者要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就必须向开发商支付相应的购房款,开发商通过出售商品房获得经济利益,这体现了明显的有偿性,因此该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只要开发商和购房者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房屋位置、面积、价格、交付时间等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成立,而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所以它是诺成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进行备案登记等手续,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规范,所以它属于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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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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