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的居住权通过合同约定或遗嘱等方式设立,并经登记确定。设立居住权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它关乎到特定人对他人房屋的居住权益。《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按照法律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有着严格的流程。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为例,双方首先要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居住的具体房屋、居住的期限、居住的条件等内容。之后,双方需要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只有经过登记之后,居住权才正式设立。也就是说,没有经过登记,即便双方签订了居住权合同,居住权也并未生效。
除了通过合同设立居住权外,遗嘱也是设立居住权的一种方式。被继承人可以在遗嘱中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在被继承人去世后,遗嘱生效,相关权利人可以持遗嘱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从而取得居住权。
居住权的确定对于保障特定人群的居住权益有着重要意义。比如老年人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保障自己在有生之年能够一直居住在自己的房屋内。同时,居住权的设立也对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在居住权期限内,所有权人不能随意剥夺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房子居住权的确定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