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住院陪护人员陪护费的承担责任主体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而言,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在这个期间需要护理,那么护理责任由所在单位承担。单位可以选择派人护理,也可以支付相应的护理费让工伤职工自行安排护理人员。
这里的护理费标准通常按照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例如,有的地区可能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来支付,具体比例会因地区而异。
当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时,情况就有所不同。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按照这三个不同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护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这部分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就需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工伤住院陪护人员陪护费的承担主体需要根据工伤职工所处的阶段以及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