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居间合同纠纷的判决需依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作出。一般会围绕居间合同是否有效、居间人是否履行义务、委托人是否按约支付报酬等方面进行审理和判决。
会审查居间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若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居间合同有效。反之,若存在合同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合同则可能被认定无效。若合同无效,法院通常会判决双方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还需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审查居间人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如果居间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促成了合同的成立,根据《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如沟通记录、合同签订情况等,判断居间人是否完成了约定的居间服务。
审查委托人是否按约支付报酬。若居间人完成了居间服务,委托人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法院会判决委托人支付报酬及逾期利息等。如果委托人有证据证明居间人存在违约行为,如提供虚假信息、未尽力促成合同等,导致自己遭受损失,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减少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甚至判决居间人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法院会按照合同约定来判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若合同没有约定,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和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