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性质、作用、效力、支付方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
性质方面,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的履行。当合同履行时,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预付款只是一种支付手段,本身不具有担保性质,它是对合同义务的预先履行。
作用方面,定金的作用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它既可以对违约方进行惩罚,又能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守约方的损失。预付款的作用主要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使合同能够顺利履行,但不具有惩罚违约行为的功能。
效力方面,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定金交付后,若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也无效。预付款则是主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其效力取决于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预付款应当返还。
支付方式方面,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预付款的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一般没有上限限制。
适用范围方面,定金适用于各种合同,尤其是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常见合同中广泛应用。预付款主要适用于金钱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等,通常是在合同履行前一方预先支付一定款项给另一方。综上所述,定金和预付款虽然都是在合同履行前支付的款项,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