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未缴纳的合法赔偿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包括补缴社保费用、支付经济补偿以及承担可能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补缴。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所以,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
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八条中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而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那么用人单位需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又如,未缴纳医疗保险,劳动者患病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无法通过医保报销,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社保未缴纳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还可能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