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后申请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一般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当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若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这60日的起算点是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开始计算。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有些工伤职工的伤情比较复杂,涉及多部位损伤或者需要借助复杂的医学检查、专家会诊等情况。对于这种复杂的情况,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也就是说,最长可能需要90日才能得出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会及时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同样是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也可延长30日。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的期限与初次鉴定期限规定一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