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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同在工地摔伤谁负责赔偿

2025-10-06 21: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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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军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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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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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同在工地摔伤,一般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等情形,责任划分会有所不同。

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于工地摔伤,责任认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包工头招用的工人在工地受伤,而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那么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要负责赔偿。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责任认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往往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承担劳动者的工伤赔偿等费用。比如,在某建筑工程中,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了一个没有资质的个人,该个人雇佣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摔伤。此时,总承包单位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工人自身存在过错,例如违反安全规定操作等,那么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工人自身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这要依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判断。

若工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要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按照工伤认定的程序来处理。工人可以收集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然后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后,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那么相关的赔偿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无法认定劳动关系,也可以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来处理,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责任。工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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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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