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送达地址确认书通常由当事人自己填写。
劳动仲裁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在劳动仲裁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文件,它关系到仲裁文书能否准确、及时地送达给当事人。一般而言,当事人是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主体。这里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对于劳动者来说,当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时,需要自行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这是因为只有劳动者本人最清楚自己能够及时收到仲裁文书的有效地址,比如经常居住的地址或者能够及时接收信件的联系地址等。填写准确的送达地址,有助于劳动者及时知晓仲裁的进展情况,如仲裁庭的开庭通知、裁决书等重要文书的送达。如果劳动者填写的地址不准确或变更地址后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收到相关文书,从而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
用人单位同样需要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在劳动仲裁中,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仲裁机构会依据其填写的地址送达相关的仲裁文书,如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等。用人单位应该提供其有效的办公地址或者能够确保接收仲裁文书的地址。若用人单位提供的地址有误,可能会错过答辩、举证等重要时间节点,进而影响其在仲裁中的权利行使。
此外,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时,都要确保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如果之后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信息,以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仲裁文书的有效送达。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
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