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立存在明显区别,抵押合同生效是合同层面的概念,遵循合同生效规则;抵押权设立是物权层面的概念,需满足法定的设立条件。抵押合同生效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设立。
从概念本质上看,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生效与否遵循《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定。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抵押合同一般就会生效。
而抵押权设立是指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在法律上得以成立。物权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等特点,其设立需要更为严格的条件。对于不动产抵押,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即使抵押合同已经生效,但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仍然没有设立。例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此时抵押合同有效,乙不能依据合同直接获得房屋的抵押权。
从法律后果方面来看,抵押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受合同约束,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从时间顺序上,抵押合同生效时间通常早于抵押权设立时间。抵押合同签订并满足生效条件后即生效,而抵押权设立可能需要经过登记等程序,存在一定的时间差。
综上所述,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立在概念、条件、法律后果和时间顺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准确区分两者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