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不服生效判决可以通过申请再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通过信访途径反映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司法程序中,当债权人对生效判决不服时,有多种法律途径可供选择。首先是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债权人需要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但如果存在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时,债权人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证明原判决存在错误。
债权人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如果债权人的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或者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又或者债权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会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此外,信访也是一种反映问题的途径。债权人可以通过合法的信访渠道,向相关部门反映自己对生效判决的意见和诉求。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信访并不能直接改变生效判决的结果,但可以促使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监督和审查。在整个过程中,债权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有效的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