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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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在于

2025-10-06 1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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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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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概念、构成要件、目的、行使方式和效力等方面。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撤销权是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

一、概念不同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例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甲不向丙主张债权,乙就可以代位甲向丙主张。而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比如,甲欠乙钱,甲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丙,乙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的转让行为。

二、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则根据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有所不同。对于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即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对于有偿行为,除了客观要件外,还需具备主观要件,即债务人和第三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恶意。

三、目的不同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通过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防止因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四、行使方式不同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债权人不能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撤销权同样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由法院来判定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应当被撤销。

五、效力不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属于债权人,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是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返还从债务人处取得的财产,该财产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不是直接归属于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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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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