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利他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其权利受限,合同主要约束合同双方;而利他合同中第三人是真正的受益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合同直接为第三人设定了利益。
从概念上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代债权人受领,是指合同双方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受领的权利。例如,甲和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将货物交付给丙,这里丙就是第三人。而利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为给付,该第三人即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像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
在第三人的地位方面,在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仅仅是合同履行的受领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其受领权源于合同双方的约定。即使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第三人也不能直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是由债权人主张权利。而在利他合同中,第三人是合同的受益人,是合同关系的重要一方。第三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从合同目的来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主要是为了方便合同的履行,实现债权人的利益,第三人受领只是履行方式的一种安排。而利他合同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使第三人获得利益,合同的订立直接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考量。
在合同变更和撤销上,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双方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无需第三人同意。但在利他合同中,第三人的权利已经确定,合同双方要变更或撤销合同往往会受到一定限制,通常需要经过第三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