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民法总则》(现为民法典)对无权代理作出规定,其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维护交易安全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无权代理在《民法总则》(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无权代理指的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1、具体表现形式
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最为常见,即行为人根本就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例如,甲没有得到乙的授权,就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实施的代理行为超出了代理权限范围。比如,乙授权甲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而甲却以乙的名义购买了价值80万元的货物。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是指原本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但在代理权消灭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例如,甲原本是乙的代理人,代理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后,甲仍然以乙的名义与丙进行交易。
2、法律后果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如果被代理人追认,那么该无权代理行为就会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那么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无权代理在民法总则中的构成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代理行为
即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了民事法律行为,这是构成无权代理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就不构成无权代理。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如前面所述,包括没有获得授权、超越授权范围以及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等情况。只有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实施的代理行为,才可能构成无权代理。
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除外
这涉及到表见代理的问题,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那么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而不认定为无权代理。例如,被代理人曾经向相对人表示过授予行为人代理权,后来虽然代理权已经终止,但没有及时通知相对人,相对人基于之前的表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当出现无权代理情况时,在民法总则中有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
1、被代理人的救济
被代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决定是否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如果追认,那么该行为就对自己发生效力;如果拒绝追认,被代理人无需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例如,甲未经乙授权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发现后可以选择追认合同有效,也可以拒绝追认,让甲承担合同责任。
2、相对人的救济
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如果相对人因无权代理行为遭受损失,还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丙基于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与甲签订合同,后发现甲无权代理,丙可以催告乙追认,如果乙拒绝追认,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
无权代理在民法总则(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理方式。无论是被代理人、行为人还是相对人,在面对无权代理情况时,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实际生活中,还可能会遇到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分、无权代理中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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