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多项权利,同时也承担一定义务。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获得赔偿权等;义务主要有遵章守规、服从管理,接受培训、掌握技能,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等。
首先来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知情权,即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这能让从业人员在工作前对可能面临的危险有清晰认识,从而提前做好防范。建议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因为一线从业人员最了解工作中的实际情况,他们的建议对于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可能具有重要价值。批评检举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和隐患。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这是保障从业人员自身安全的重要权利,避免其在不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作业。紧急避险权,当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获得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再说说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这是确保安全生产秩序的基础。接受培训、掌握技能,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只有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及时报告能让隐患得到及时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