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流水达到一定标准会构成犯罪。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等情况可认定为聚众赌博。开设网络赌场的,即便无明确流水标准,但情节严重也会构成犯罪。网络赌博危害极大,涉及多方面法律责任。
在我国,网络赌博流水达到一定数额是会构成犯罪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是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二是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三是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
1、抽头渔利方面
如果在网络赌博中,组织者通过抽取一定比例的赌资作为利润,当累计抽头渔利达到5000元时,就构成了聚众赌博罪。这体现了法律对通过赌博谋取非法利益行为的打击。
2、赌资数额方面
当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时,也构成犯罪。这里的赌资包括在网络赌博中用于下注的资金等。它反映了赌博活动的规模和危害程度。
3、参赌人数方面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同样属于聚众赌博。这表明参与赌博的人员众多,会对社会秩序和风气造成不良影响。
即便网络赌博流水大但未获利,也可能构成犯罪。赌博犯罪并不单纯以获利作为唯一的定罪标准。
1、行为性质的认定
网络赌博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即使没有实际获利,大量的流水也说明赌博活动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组织性。
2、社会危害的体现
大规模的网络赌博流水会吸引更多人参与赌博,导致更多家庭破裂、财产损失,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3、法律规定的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只要实施了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等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而不是以是否获利来判定。
对于网络赌博开设赌场的情况,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流水金额作为定罪标准,但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
1、情节严重的情形
包括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等。这些情形都表明开设赌场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2、技术支持等情况
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也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3、共同犯罪的认定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综上所述,网络赌博无论是从聚众赌博还是开设赌场的角度,流水等相关情况达到一定标准都会构成犯罪。除了流水数额,参赌人数、抽头渔利等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网络赌博不仅会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还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像网络赌博的组织者应承担哪些具体的法律责任、网络赌博参与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等都是大家可能关心的问题。如果您有更多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法律问题,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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