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包括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危险驾驶行为。这里强调“情节恶劣”,司法实践中,一般会综合考虑追逐竞驶的时间、路段、速度、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存在多次追逐竞驶等因素来判断。例如在交通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上,行为人以极快的速度与其他车辆相互追逐,严重影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只要达到这个标准,不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都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是因为醉酒状态下,人的反应能力、判断力等都会大幅下降,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校车和旅客运输直接关系到众多乘客的生命安全。“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和“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具体标准,通常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确定。比如超员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或者超速达到规定时速的一定比例等情况。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性,如果在运输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很容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只要这种违规运输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就构成危险驾驶罪。例如未按照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包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