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在时间顺序、内容重点、公示期限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区别。前者在评标结束后确定中标人之前进行,后者在确定最终中标人后发布。
从时间顺序上看,中标候选人公示在前。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会根据评标报告将中标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若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招标人才能确定最终的中标人,随后进行中标结果公示。所以中标结果公示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之后,是整个招标流程中更靠后的一个环节。
在内容重点方面,中标候选人公示主要展示的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信息,一般包括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等投标文件中的主要内容,目的是让相关方对各个候选人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以便对其进行监督和提出异议。而中标结果公示则重点突出最终确定的中标人信息,如中标人的名称、中标价格等,是对招标项目最终结果的明确宣告。
关于公示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这是为了确保社会公众有足够的时间对候选人进行监督和提出质疑。而对于中标结果公示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通常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但也需要保证一定的公开时间,以便让各方知晓最终结果。
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可能会因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并经核实成立,导致中标候选人被重新评估甚至更换。而中标结果公示后,意味着整个招标活动基本结束,除非有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否则中标结果通常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中标人将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