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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高空坠物违反哪一条规定

2025-10-05 16: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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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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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高空坠物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角度来看,该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在建筑工地中,如果有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就适用此条规定来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也对建筑施工活动进行规范。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筑工地高空坠物显然违反了建筑企业维护安全、防范危险的义务,如果因高空坠物导致周边建筑物、人员等受到损害,建筑施工企业要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也适用于建筑工地。该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建筑工地高空坠物说明施工单位可能没有尽到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没有有效防范高空坠物这一安全风险,施工单位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建筑工地高空坠物违反哪一条规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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