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精神病人打人造成对方损失,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若有财产,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在法律层面,对于未成年精神病人打人导致他人损失的情况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未成年精神病人大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所以其监护人需要对他们的行为负责。
关于赔偿的范围,主要涵盖了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各种经济损失。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因受伤进行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住院费等。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护理费是在受害人需要护理的情况下,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交通费则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此外,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还可能涉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则还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在赔偿的支付方式上,若未成年精神病人有自己的财产,比如接受的赠与、继承的遗产等,应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这体现了一定的公平原则,尽量减少监护人的额外负担。然而,如果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就由监护人进行赔偿。
在实际处理这类案件时,可能会涉及到对未成年人精神状态的鉴定等程序,以准确判断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责任归属。同时,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