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开除和辞退在性质、原因、程序和补偿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开除是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内部规章的职工的行政处分,辞退则是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一种措施,相对开除而言性质没那么严重。
性质不同。开除属于行政处分,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形式,带有惩罚和否定的强烈意味,意味着企业对员工的严重违纪行为给予的一种严肃处理。而辞退是一种正常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更多是从企业经营管理和用人需求的角度出发,不一定是员工存在严重过错。
原因不同。开除通常是因为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法律法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等行为。例如,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辞退的原因则较为多样,可能是因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也可能是企业因经营困难、战略调整等客观原因需要裁减人员。
程序不同。开除员工需要严格按照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要经过调查核实、听取员工申辩、经一定会议讨论等程序,并报有关部门备案。辞退员工虽然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但相对开除来说没有那么严格和复杂。例如,企业辞退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需要提前书面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补偿不同。被开除的员工通常无法获得经济补偿,因为是员工自身的严重过错导致被解除劳动关系。而辞退员工,根据不同的情况,企业可能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因企业自身原因辞退员工,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