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直租和回租在开票方面存在明显区别。直租业务中,出租方根据不同情况,对租金中的本金部分可以开具零税率发票或普通发票,对利息等费用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不征收增值税,不开发票,出租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相关成本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开具发票。
首先来看融资租赁直租的开票情况。在直租业务里,它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对于租金中本金性质的部分,如果是有形动产租赁,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有的情况可以开具零税率的发票,这主要是考虑到其业务实质是资产的转移在一定程度上类似销售行为中的特殊情况。而对于租金中包含的利息等费用部分,出租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这部分费用属于出租方提供融资服务所获得的收益,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这部分开具专用发票,承租方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这符合增值税链条的原理,也体现了对融资服务价值的税收处理。
再看融资租赁回租的开票情况。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这里有一个关键要点,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根据税法规定,不征收增值税,所以承租方不需要就出售资产这一环节开发票。而出租方在开展回租业务时,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要扣除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等相关成本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开票时,出租方按规定对扣除成本后的销售额部分开具发票,一般情况下,对于本金部分,通常开具普通发票,因为其本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销售,只是资金的流转体现;对于利息等融资收益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体现其融资服务的价值并满足税收征管要求。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直租和回租在开票上有着不同的规定和操作方式,这与它们各自的业务模式和税收政策导向密切相关。企业在进行相关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准确开票,以避免税务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