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定金后违约,需区分是给付定金方违约还是收受定金方违约,给付定金方违约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定金罚则是定金制度的核心内容,其目的在于通过对违约方的惩罚,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当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例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支付给乙5万元定金,约定在一个月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之后甲因自身原因不想购买该房屋了,这种情况就属于甲违约,乙有权不返还甲支付的5万元定金。
而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继续上面的例子,如果在约定的过户时间前,乙将房屋卖给了其他人,导致无法与甲办理过户手续,这就属于乙违约,乙需要返还甲10万元(双倍定金)。
不过,定金的数额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比如,主合同标的额是100万元,那么定金最多只能约定为20万元,如果约定了30万元,其中20万元适用定金罚则,另外10万元不适用。
此外,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也就是说,当实际损失大于定金数额时,受损方还可以就超出定金部分的损失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