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与传统租赁合同有明显区别,这些特征影响着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融资与融物相结合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最本质的特征。一方面,它为承租人提供了融资的便利,承租人无需一次性支付巨额资金购买设备,只需支付租金即可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解决了资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又实现了融物的目的,承租人能够及时获得生产经营所需的设备,投入使用。例如,某企业需要一台先进的生产设备,但资金有限,通过融资租赁合同,企业可以从出租人处租得设备,在租赁期内使用该设备进行生产,以创造经济效益。
2、涉及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当事人。同时包含两个合同,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和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在这两个合同中,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互交错。例如,出卖人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3、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但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与传统的租赁合同有所不同,传统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所有权通常归出租人,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而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更为深入,几乎等同于所有权人的使用方式。
4、租金的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并非单纯的租赁物使用对价,而是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及合理利润的分期偿还。租金的计算通常考虑租赁物的购买价格、利息、手续费等因素。因此,租金一般高于传统租赁合同的租金。
5、不可解约性
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出现法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这是因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涉及到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且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基于承租人的选择,如果允许承租人随意解约,将给出租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租赁合同存在诸多区别:
1、合同目的不同
传统租赁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通过出租租赁物获取租金收益。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承租人提供融资便利,使其能够获得生产经营所需的设备。
2、租赁物的选择不同
在传统租赁合同中,租赁物通常由出租人选择并购买,然后出租给承租人。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是由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选择的,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3、租金的计算方式不同
传统租赁合同的租金通常根据租赁物的使用时间、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则是根据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利息、手续费等因素计算得出,一般高于传统租赁合同的租金。
4、租赁物的所有权和风险承担不同
在传统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租赁期间租赁物的风险也由出租人承担。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虽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但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出租人的权利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虽然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有权收取租金。租金是出租人通过融资租赁合同获得收益的主要方式,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支付租金。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逾期利息、赔偿损失等,甚至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出租人的义务
出租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同时,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不存在质量瑕疵。在租赁期间,出租人还应当协助承租人解决与租赁物有关的问题,如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等。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涉及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等特征,与传统租赁合同有明显区别,同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也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纠纷如何解决、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融资租赁合同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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