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单位解除合同提前通知员工的天数分不同情况,一般无过失性辞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经济性裁员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有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当出现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时,也就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给予三十日的提前通知期,是为了让劳动者有足够的时间去寻找新的工作机会,做好相应的生活和职业规划调整。
对于经济性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这一规定是考虑到经济性裁员涉及众多劳动者的权益,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能让职工提前知晓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裁员计划,也便于工会发挥其职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予职工一定的时间去应对可能面临的失业问题。
然而,在某些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种规定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用工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