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签合同卖方一般需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来源证明、宅基地相关文件(针对宅基地上小产权房)等资料。
在小产权房交易签订合同过程中,卖方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资料。首先是身份证明,这是非常基础且重要的一项。身份证能清晰地证明卖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内容。通过查看身份证,买方可以确认与自己进行交易的卖方的真实身份,避免出现假冒身份进行欺诈交易的情况。它是核实交易主体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关键依据。
房屋来源证明也必不可少。例如购买小产权房时的相关收据、协议等。这些资料可以证明卖方是如何获得该小产权房的,反映房屋的流转过程。如果是自建的小产权房,还需要有建房的相关审批文件或者村委会的证明等,以此来证明房屋建造的合法性和卖方对房屋的合法拥有权。
对于在宅基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卖方还需要提供宅基地相关文件。农村宅基地一般是由村集体分配给本村村民使用的,会有相应的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文件。这些文件能表明该宅基地的使用人是谁,是否经过了合法的审批程序。同时,村委会的相关证明也很重要,它可以证明卖方在本村的村民身份以及该房屋与宅基地的相关情况,比如是否符合本村的建设规划等。
不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小产权房交易存在诸多风险。由于小产权房未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和环节的审批,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也不会在国土房管局给予备案。其合法性和权益保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可能会面临房屋被拆除、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等问题。因此,在进行小产权房交易时,一定要谨慎考虑,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