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条款不合理但已签字,并不意味着只能接受不合理条款。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合同条款;若协商不成,存在法定情形时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当发现劳动合同条款不合理且已签字后,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是较为温和且优先考虑的解决方式。因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双方都有益处,用人单位可能并非故意设置不合理条款,通过友好沟通,向其阐明不合理之处及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例如,合同中规定的工作时间过长且没有相应的加班补偿,劳动者就可以与单位协商按照法律规定调整工作时间和加班补偿标准。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需要看是否存在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比如,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一旦被确认无效,若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劳动合同中不合理且违法的条款,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进行改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这种方式,借助行政力量促使用人单位纠正不合理的合同条款,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地位。总之,即使劳动合同已签字,劳动者也有多种途径来应对不合理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