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劳动局调查取证方式包括书面审查、询问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实地调查、查阅资料等,以确定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局会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取证。首先是书面审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医院诊断证明、事故报告等。这些材料是工伤认定的基础,劳动局会仔细审查其真实性和完整性。通过书面材料,劳动局可以初步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受伤情况等基本信息。
询问双方当事人及证人也是重要的调查手段。劳动局会分别与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进行谈话,了解事故的具体细节。对于用人单位,会询问其对事故的看法、职工的工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等问题。对于受伤职工,会询问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形、自身的工作状态等。此外,还会寻找事故现场的证人进行询问,以获取更全面、客观的信息。证人的证言对于还原事故真相具有重要作用。
实地调查也是常见的方式。劳动局工作人员会前往事故发生现场,查看现场环境、设备状况等,以确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原因。例如,在工厂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作人员会检查机器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操作流程是否规范等。通过实地调查,可以更直观地了解事故发生的背景和条件。
劳动局还会查阅相关资料,如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安全管理制度、培训记录等。这些资料可以反映职工的工作时间、工作状态以及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对于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此外,劳动局还可能会向有关部门调取相关资料,如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劳动局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调查结果的公正、客观、准确。调查结束后,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