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供证明劳动关系及仲裁请求相关的资料,手续方面要经历申请、受理、审理、裁决等环节。
在资料提供方面。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可以准备以下材料。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这些由用人单位保存的资料能有力证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也是重要的证据。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考勤记录,同样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参考。此外,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也能起到辅助证明的作用。除了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还需要提供与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例如,如果是追讨工资,要提供能证明应发工资数额、实际发放情况等的材料;若是主张加班费,要提供加班时间等相关证据。
关于手续。第一步是申请,申请人需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二步是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三步是审理,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会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庭会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第四步是裁决,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一般情况下,仲裁庭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整个劳动仲裁过程中,要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按照规定的手续和流程进行操作,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