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但若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解除合同的赔偿问题需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明确,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员工在单位工作了 3 年 8 个月,那么单位应支付 4 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若工作了 2 年 2 个月,则应支付 2.5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月工资的计算也有相应规定。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在实际操作中,当合同到期单位解除合同时,员工可以先与单位友好协商经济补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员工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总之,员工要清楚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应有的权益,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争取应得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