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代理权合同的处理方式主要有被代理人追认使合同有效、善意相对人撤销合同以及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等。
在法律层面,无代理权合同是常见的合同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首先是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一旦被代理人追认,该合同自始有效,被代理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甲未经乙授权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丙催告乙在三十日内追认,乙在期限内明确表示同意,那么这份合同就对乙产生法律效力,乙要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交货或者付款等义务。
其次是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里的善意相对人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一方。比如,甲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丙并不知晓甲没有代理权,在乙追认之前,丙可以通知甲和乙撤销该合同。
最后,如果合同最终因未被追认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也就是说,无权代理人可能要对善意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因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导致丙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丙可以要求甲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乙追认合同后丙所能获得的最大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