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死亡不一定算工伤事故,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虽然职工在工作中存在违章行为,但只要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通常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例如,工人在操作机器时违反了操作规程,但该操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进行,且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最终因该操作导致死亡,这种情况下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都应认定为工伤。
不过,如果职工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即使在工作中死亡,也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所以,违章死亡是否算工伤事故,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而不是单纯看是否存在违章行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