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不满意,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若复核结果仍不满意,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可向法院提出自己对事故责任的划分意见,由法院结合证据对事故责任重新划分。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是重要的处理依据,但有时当事人可能对其不满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如果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有申请复核的权利。具体来说,需要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明确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复核申请后,会对原事故认定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会对事故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责任划分等方面进行全面考量。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如果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一般情况下,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然而,如果复核结果依然不能让当事人满意,当事人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在涉及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过程中,事故责任认定仅仅是一项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己对事故责任划分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划分。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形、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等,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