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后被告人不到案,司法机关会采取多种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通缉等,以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当刑事立案后被告人不到案时,司法机关有一系列应对措施。首先是拘传,这是一种强制到案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案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告人,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取保候审是责令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监视居住则是限制被告人在规定的居住区域内活动,并对其进行监视。如果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若被告人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发布,以获取公众的协助。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被告人不到案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法院可能会决定延期审理。但司法机关会继续努力追捕被告人,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正实施。此外,对于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人能够主动归案并认罪认罚,可能会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总之,司法机关会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