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资金和非法集资有一定区别。非法吸收资金通常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侧重于非法吸纳资金用于一般性经营等;非法集资是一类犯罪的统称,涵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集资诈骗更强调非法占有目的。
从概念上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而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者侵犯的客体有所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非法集资类犯罪,如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主观目的存在差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一般具有返还本息的意图,其目的通常是通过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比如用于生产经营等。而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即不想归还所募集的资金。
最后,在量刑上也有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集资诈骗罪的刑罚更为严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的来说,虽然非法吸收资金和非法集资有相似之处,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准确认定,以实现罪责相适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