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和领养孩子本质上是同一行为的不同表述,在法律层面并无实质区别,都指通过法定程序,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在实际生活和一些非专业语境中,可能会使用“收养”和“领养”两种说法,但在法律规范里,统一使用“收养”这一术语。收养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本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行为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收养人应具备一定条件,如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等。此外,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建立收养关系后,权利义务明确。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虽然“领养”一词在日常生活中也常被提及,但它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其核心含义与法律上的“收养”是一致的,都是旨在为孩子提供一个新的家庭环境,建立起类似自然血亲的家庭关系。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讲,收养孩子和所谓的领养孩子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