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后孩子探视权作出规定,明确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同时对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可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可中止探望。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从法律层面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视孩子的权利,同时明确了直接抚养方的协助义务。
对于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安排,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协议。这体现了法律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因为父母双方往往最了解孩子的情况和需求,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出最适合孩子的探视方式和时间。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时间为几个小时,或者在特定的节假日进行较长时间的探视等。
如果当事人协议不成,那么就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为首要原则。比如会考虑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学习安排,以及父母双方的工作情况、居住环境等。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中止探望。当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这里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包括多种情形,如探望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不良行为可能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等。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探视权也有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确保探视权相关法律规定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准确适用,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