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找的工作和自己找的工作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信息来源、求职效率、工作选择范围、费用成本和服务保障等方面。
信息来源方面,通过中介找工作,信息由中介提供。中介通常有自己的信息渠道和资源网络,能获取一些不对外公开或较少公开的岗位信息。比如一些企业会将招聘业务委托给中介,由中介负责筛选和推荐合适的候选人。而自己找工作,信息来源较为广泛,包括招聘网站、企业官网、社交媒体、人才市场等。但这些信息可能存在更新不及时、虚假信息等问题。
求职效率方面,中介找工作可能效率更高。中介会根据求职者的条件和需求,快速匹配适合的岗位,并安排面试,节省了求职者自己筛选岗位和投递简历的时间。例如,一些专业的猎头公司,能在短时间内为高端人才找到合适的职位。自己找工作则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搜索岗位、撰写简历、投递申请,效率相对较低。
工作选择范围方面,中介提供的工作岗位可能有一定局限性。中介的业务范围和合作企业有限,可能只能提供特定行业、特定类型的工作机会。自己找工作则可以广泛撒网,不受中介合作范围的限制,可以尝试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工作。
费用成本方面,通过中介找工作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有些中介会向求职者收取服务费用,尤其是一些高端猎头服务。而自己找工作基本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服务保障方面,中介会提供一定的服务保障。在求职过程中,中介会为求职者提供面试指导、职业规划等服务。如果求职者在试用期内遇到问题,中介也可能会协助解决。自己找工作则缺乏这样的专业支持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