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的认定需多方面考量。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有故意谋取利益的目的,行为上包括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为他人谋取利益,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及财产性利益。相关的共同犯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也有其各自认定要点。
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的认定需从多方面判断。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主观方面
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收受他人财物违反法律规定,仍主动索取或接受,就体现了这种故意。
2、客观行为
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3、财物的认定
贿赂罪中的财物,既包括货币、物品,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等。

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有其特殊规则。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1、共同故意的认定
各行为人之间必须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即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双方就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
2、共同行为的认定
各行为人实施了共同的受贿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不同行为人可能分工不同,有的负责联系请托人,有的负责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有的负责收受财物,但他们的行为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帮助其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将请托事项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家属和国家工作人员就构成了共同受贿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犯罪。
1、主体认定
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近亲属”的范围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系密切的人”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情人、同学、战友等。
2、行为方式
表现为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例如,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使请托人获得本不应获得的项目审批。
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的认定涉及多个方面,不同情形有不同的认定要点。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如如何区分贿赂与正常人情往来、贿赂数额的精确计算等问题。如果您在这些方面有法律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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