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责任内容通常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定金罚则等,旨在保障协议顺利履行,维护守约方合法权益。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违约责任是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是支付违约金,这是较为常见的违约责任形式。双方会在协议中预先约定,当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义务时,需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可以是固定金额,也可以按照转让股权的一定比例计算。例如,协议约定若转让方未按约定时间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需向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10%的违约金。其作用在于对违约方进行经济制裁,同时补偿守约方可能遭受的损失。
赔偿损失也是重要的违约责任内容。当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受让方为签订协议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如因股权未能按时转让导致的预期收益损失等。不过,赔偿损失需遵循可预见规则,即违约方在订立协议时应当预见到因其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继续履行合同同样是一种违约责任方式。若转让方拒绝交付股权或受让方拒绝支付转让款,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当继续履行合同具有可能性和合理性时,法院通常会支持守约方的这一诉求,以确保协议目的的实现。
定金罚则也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有所体现。双方可以约定由一方支付定金作为履行协议的担保。若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受让方支付了 50 万元定金,若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无需返还该定金;若转让方违约,则需返还 100 万元给受让方。定金罚则能增强双方履行协议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