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和质权在成立条件、占有条件、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实现方式、消灭原因等方面存在区别。
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基于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如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留置权即自动产生。而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需当事人通过订立质押合同来设立,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占有条件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在担保债权发生之前就已存在,是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而质权人占有质物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是在质押合同成立后才转移占有的,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是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
法律关系客体不同。留置权的客体一般仅限于动产,且该动产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质权的客体范围较广,包括动产和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都可以出质。
权利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在债权履行期届满而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一般不需要给债务人宽限期。
消灭原因不同。留置权的消灭原因除了一般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外,还包括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质权的消灭原因主要有主债权消灭、质物灭失、质权人放弃质权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